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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旭川:股权众筹是资本市场多层次创新的需要
发布时间:2015-03-20 17:05:25作者:伍旭川来源:浏览:打印
2015年3月7日,由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的“互联网金融之股权众筹的创新”论坛在北京举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综合部主任 伍旭川:我要讲的股权众筹是资本市场多层次创新的需要,姚司长把我们近期的研究成果给大家展示了,我在这儿讲一下为什么股权众筹是资本市场多层次创新的需要。

首先,资本市场多层次创新是当务之急,讲它的必要性,这个必要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已经指出了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众筹。多层次的特性姚司长已经讲了。必要性还有:一是社会主体的融资需求非常巨大,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16.46万亿,其中债权融资占94.03%,保险公司赔偿和其他的占2.0%,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4350亿元,这里面仅仅占2.64%。我们看一下美国1970—1985年,通过股权融资筹集的资金在企业外源筹资金额中占8.3%,差距非常明显。

在这样一个大的前提下,一方面企业的杠杆率非常高,已经超过130%。另一方面,融资难、融资贵这也是一个困惑的话题。通过互联网金融,通过股权众筹还是大有可为的。第二是多层次的投资者投资需求非常丰富。市场上有不同的风险偏好投资者。从资本的形成角度,通过资本市场可以让投资者手中闲散的资金转化成保障企业再投资的长期资金。第三,发展这样一个市场是去杠杆的需要。还是看几个数字,2012—2013年,股权众筹在社会融资规模中平均占比只有3.02%,其中2013年,2014年分别仅为1.28%和2.64%,和美国差距非常之大。

第二个方面我们要讲的发展股权众筹是资本市场多层次的创新。刚才是必要,现在是创新,一般的金融创新有五个层次,第一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第二是组织体制的创新,第三是游戏规则的创新。第四是金融人才的创新,第五金融法制环境的创新。对应的五个层次的金融创新,股权众筹都有很多的工作可以做,有很多的创新可以挖掘。

下面讲一下美国和欧盟是怎么做的,美国的JOBS法案有完整详尽的规定,下一个演讲者张晓艳博士会有详尽的论述,我就不赘述了。欧盟对众筹的监管也有很大差别,意大利和法国是积极监管模式,德国不是主动的,是逐步调整的方式,奥地利,比利时和丹麦采取的是牌照管理,英国的规定平台必须要注册。所以,我简单梳理了这样几个国家,都有代表性。

第三,我们要讲一下采取底线监管,合理规范,推动我国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应该怎么做,大体有几个方面:做好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促进发挥股权众筹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积极作用。一个是证券法的修改,一个公司法的修改,法律还是有一些天花板。所以,我们说仅仅谈到公募和私募还是不够,还要所谓的小公募,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小公募获得融资,而不用像过去传统的依靠公募这个条件很高的路径。《公司法》的200人限制,《证券法》里相关规定的豁免注册制度等,在股权众筹市场都可以做更深的探讨。

还要设立分层次的投融资门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信息披露要求,研究股权众筹的退出机制,便利交易达成。这就是姚所长提了五四三二一的中的“三”,我们可以分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对应的融资的上线种子众筹是100万,天使众筹是100—300万,成长众筹300—1000万,对应的信息披露要求基本上从简单一点到更复杂一点,具有层次性。对投资者的类型我们也做了一个划分,第一种要求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第二种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及自律组织的问卷考试达到优秀的自然人的投资者都是可以的。第三种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合格的自然人的投资者都是可以的。我们要强调的坚守底线,加强投资者的保护。红线是不能碰的。

我们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成员是七、八个人。研究的成果也希望以后经常有机会跟大家分享,也希望大家加入我们的研究队伍,共同把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的水平。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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