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年 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副秘书长
各位领导专家,线上线下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卡脖子”问题近几年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而其解决又绝非一朝一夕,各界研究讨论往往站在技术研发和投资的角度,我今天从经济学视角做些分析,与大家分享。
一、“卡脖子”问题的本质
“卡脖子”,用来比喻那些特别需要的东西,比如高端芯片,自己做不出来,或者某些关键资源,国内没有或不足,想向别人买,别人还不一定愿意卖。说到底,其问题的经济学本质就是源于垄断。
垄断,英文Monopoly是单一(mono-)卖家(-poly)的意思,其中文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古称“榷”。垄断的经济学定义比较长,如果简洁归纳,就是:“需要,且难以挑选或替换”。垄断可以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但更有助于问题的分析和解决的,是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所谓横向垄断,即由于同类产品的竞争者不足,供给者可以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倾销等方式减少其他竞争者或限制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可以控制产量和价格以保持超高利润;所谓纵向垄断,就是对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的独占控制,如对资源、科技等的控制,也包括对分工交易合作体系、标准体系等规则的控制,即规则垄断。
因此,解决“卡脖子”问题的经济学方法,就是反垄断。
二、垄断的利与弊
垄断不见得都是坏事,熊彼得认为,适当的垄断可以给企业留出利润用于创新研发。分析好处、坏处,首先要看对谁,是企业、消费者还是政府。
垄断的坏处,可以从不同视角总结为四点:一是对消费者,垄断可能额外抬高价格、减少供给量,使人们无法最低成本、最大范围的享受商品服务;二是对其他企业,垄断者可以低于成本倾销或恶意并购,以不正当竞争挤垮竞争者,尤其是中小企业,这也同时造成就业机会低于应有水平;三是对政府和社会,垄断者缺乏创新的动力或将创新成果替代老产品应用于市场的动力,阻碍了创新进步;四是国际垄断可能损害国家经济甚至是主权利益和国家安全,产生“卡脖子”问题。
但从实践上看,垄断也存在四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垄断有规模效应,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更容易统一产品服务的技术、贸易等行业标准,让消费者更加便利;二是垄断者有更多利润,可以更多考虑长期效益和全局利益,可以更从容进行基础研发,有利于长期创新,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三是监管对象较少,可以降低政府监管复杂性,从而降低监管成本;四是本国垄断可以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垄断的好处和坏处也往往会随着企业的发展而相互转化,对于企业来讲,竞争的最好办法就是差异化,差异化竞争的成功结果就是实现垄断,这几乎是企业发展的必然倾向。
企业达到垄断的过程,往往也是创新的过程,而且,垄断企业往往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而其创新动力和创新成果应用的动力却会随其垄断地位的加强而衰减。比如施乐公司,70年代已经有了数码技术专利,但是他不愿意投入到市场而影响其传统业务,IBM在60年代也研发出小型电脑相关技术,但为保持其大型机超额利润而一直秘而不发。
同时,在历史上,创新带来的新垄断也淘汰了大量的旧模式的企业,工业革命时期纺织厂大型工厂淘汰小作坊,电话替代电报,手机淘汰寻呼机,汽车淘汰马车,现在电子商务的在线模式正在大幅度淘汰小商店的传统线下模式,这些是优胜劣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我们不应盲目保护这些过程中的中小企业。所以,不见得所有的垄断淘汰,所有的企业破产都是坏事。如果这个过程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推动了消费者商品服务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升,这样的垄断就不该反;但如果垄断的淘汰阻碍了进步,抑制了创新,抑制了创新技术的应用,那就应列入反垄断的范畴。
三、如何反垄断
所以,反垄断往往不是针对垄断地位本身,而应针对造成坏处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的目的也不是要把垄断企业搞垮、搞死,或者简单的罚巨款,而是给众多后来的中小企业以竞争成长的机会,给进一步创新、颠覆性创新以尝试的机会,给更多人群享受创新成果收益的机会。
因此,垄断是否应反的判断标准就是:一、看垄断行为是否抑制了创新,是否抑制了创新的普及应用;二、看垄断行为是否抑制了中小企业正当的参与竞争的机会;三、看垄断行为是否不合理抬高了消费成本和消费普及。
反垄断的调查、评估与实施的过程,也不应仅考虑消费者利益或中小企业利益,而应当邀请行业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经济学家和政府监管者一起共同参与、共同商讨,实现多方利益的最优均衡。
四、美国反垄断的历史借鉴
1879年,洛克菲勒按多得的设计成立了标准石油托拉斯,在美国进步时代(1870年开始)的开端开启了美国的垄断时代。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案》。
1902年,老罗斯福政府首次应用反垄断法对北方证券公司的垄断提起诉讼并取得胜利。
1911年,美国政府根据反垄断法将标准石油拆分。
1914年,美国进一步颁布《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反垄断法加以补充和完善。
可以看到,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的措施就是两个字:一个是拆,一个是罚。
回顾下来,美国的反垄断实践有得有失。
成功的案例包括:1967年-1982年的IBM反垄断诉讼,让IBM开放了小型电脑的技术和接口,造就了后来的PC市场;90年代开始对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IE浏览器的案例,造就了丰富的浏览器等应用软件市场,虽然当年微软垄断的受害者网景公司已经破产。
也有有争议的案例,最著名的就是AT&T公司及其贝尔实验室的案例。
1892年,AT&T公司由于其电报电话技术发明垄断了全美的电话业务,纽约-芝加哥电话费为2美元/分钟,相当于今天100美元/分钟。
不过,AT&T公司将其巨额利润投入研发,其著名的贝尔实验室在1925年到1979年的五十多年里,贡献了2.7万项专利,有13位科学家获得8项诺贝尔奖,发明了传真机、电话、有声电影、晶体管、信息论、太阳能电池、激光理论、蜂窝电话、调制解调器、光纤、通信卫星、UNIX、C/C++、射电天文学等等对人类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和意义的成果。
1984年,美国根据反垄断法把AT&T拆成了7家公司,并且迫使它开放了晶体管的专利,包括德州仪器在内的众多半导体创立,造就了半导体产业的繁荣时代。
但是在拆分以后,贝尔实验室也受到了重大影响。1996年,贝尔实验室也被进一步拆分,归属到拆分后的朗讯科技,2008年贝尔实验室长期亏损,最终卖掉了标志性的贝尔实验室。贝尔实验室作为历史上最优秀的企业实验室,逐渐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
互联网时代以来,新类型的垄断也随之诞生——平台垄断,阿里巴巴、支付宝、Google、Facebook等巨头效应逐步显现。Google和Facebook等互联网平台巨头在欧洲、在美国多次被反垄断调查,多次被罚巨款,不过,现在还没有找到一个解决其不良垄断行为的有效办法。Facebook可以轻易封掉美国总统的账号、删除中国驻外大使馆的发言,一个公司是否应该拥有这样的权力?我们应当如何应对数字时代的新垄断,成为反垄断的新课题。
五、中国的反垄断历程
2008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开始施行,中国也成立了多部委联合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法律核心条款涵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法律施行后,最早的一个著名案例是2008-2010年否决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符合了当时舆论的主流倾向,但现在回顾起来似乎并不是理想的结果,汇源虽然脱离了当时的外资控制,但一直经营不理想,多次濒临破产,最终于2021年1月13日退市。
另一个著名案例是2012年对韩国三星和台湾等几个跨国企业联合进行液晶面板倾销的处罚,这个还是起到了积极的效果,维护了液晶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
不过,我们看到在中国还受到很多更严重的垄断威胁,比如国际四大粮商垄断中国的种子市场,澳大利亚操控铁矿石等资源价格,包括最近几年美国对华科技产品和技术出口的管制,我们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乃至有效的执行保障来应对和解决。
其实,中国最成功的反垄断案例是电信行业改革。
1994年,成立联通、吉通,打破了邮电局独家的格局;1998年,邮电分家,政企分离,成立信息产业部;2000年,电信和移动分拆,成立了中国移动公司;2002年,电信南北拆分,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6家竞争的格局;2008年,6家重组为3家,形成现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三足鼎立的格局。
电信反垄断改革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一、话费大幅降低,资费不合理结构根本改变,服务科技水平赶超世界先进,老百姓从原来要凭级别、凭介绍信安装昂贵的电话,到目前几乎人手一部甚至多部“大哥大”,收益最大;二是电信产业上下游开放,催生了庞大的通信与互联网产业,诞生了华为等等诸多创新企业,形成百花开放的繁荣格局;三是赶超世界创新潮流,领先5G时代,后来居上。
六、解决“卡脖子”难题——打破国际垄断
分析中外历史经验教训,基于经济学基本理论和规律,解决“卡脖子”难题的表面是自主研发关键技术,本质方法还是进行打破国际垄断的制度改革。
首先,要认清国际垄断的三个关键环节:科技垄断、资源垄断和规则垄断。
第二,要建立反垄断执行的保障能力。反垄断法律的条款再完善,如果没有有效、有力的保障机制,违法行为就不能得到制止和修正。保障机制一是需要深度参与、创新、直至主导国际专业联盟/标准/规则体系等话语权体系,二是从国内庞大市场的利益吸引力转型到全球基础创新源泉的科技垄断与掌控能力,三是建立强制保障手段和国际执行合作联盟。
最后,要不断根据全球科技、经济、政治格局变化持续改进反垄断法制体系。要在反垄断法律方面增加促进创新的重要目的内容,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与不断颠覆性创新的平衡,把握自主研发与国际沟通、合作、良性竞争的平衡,做好规模效应和科技寡头的区分;在国内反垄断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反国际垄断的条款,把握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企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繁荣发展的平衡;把握企业获取长期发展研发利润和消费者权益普惠的平衡;建立经济学家、龙头企业代表、中小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政府部门代表共同组成法律修订、反垄断调查、评估的多元化利益均衡机制。
“卡脖子”问题是科技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制度问题,需要以“卧薪尝胆”的心态、以长期发展的耐心和决心加以对待,以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的科学精神进行分析和制定对策,以中华民族智慧、勤劳的天赋和努力,必然能得以解决,解决之时就是伟大复兴之日,也是中华民族再次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历史机遇!
谢谢大家!
(此为2021年1月23日在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第四季度宏观形势分析会暨年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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