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关于“第三次分配”的基本认识
发布时间:2021-08-20 15:20:38作者:贾康来源:贾康学术平台浏览:打印
本文系贾康先生在清华大学“第三次分配”研讨会上的发言(2021,6.15)
谢谢会议邀请,我抓紧时间就第三次分配的基本认识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汇报一下。
首先,基本概念上可这样说: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过程里先后有三次分配:首先有初次分配,是市场机制主导的,生产经营成果要按照要素分配在劳动收入、资本利润、地租、科技成果收入等这些形式上。它主要体现的是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关系,而政府部门也参与了,间接税在这里已经加进来起作用了。我认为,还是应该强调初次分配于整个社会再生产中,在分配的导向上,要注重激励,做大蛋糕,更多注重坚持规则和过程的公平。然后是再分配,而再分配中的政府主导特点非常明显,有更多的参与,更多地体现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居民关系的调整。财政分配其实是非常重要的政府介入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特别是转移支付和直接税。在处理政府和企业(市场主体)、中央和地方、公权主体和公民(实际也就是政府体系和社会成员)这三大关系上,财政是一个交汇点,我们所说的财政体制,要稳定地和尽量合理地形成一种支撑这个分配运行过程健康可持续的基础。到了再分配,主要是要解决好“分好蛋糕”的问题,分好蛋糕就要适当注重结果的均平化调整。所以,“公平”在规则和过程上,跟“效益”没有矛盾,实际上需要权衡的时候,是在再分配环节体现的结果上,如果过于平均,那就没有激励,社会相关主体下一轮做大蛋糕的动力不足;如果过于悬殊(这个过于悬殊的原因当然就非常复杂了),会使社会的弱势群体产生不满,甚至发展到愤恨,乃至恶化到社会的不和谐,经济问题可能社会化和政治化。所以,必须按照“结果的均平化”这个趋向,做适当的调整。第三次分配就是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了,在前面私人、公共两个部门旁边的第三部门,一般认为就是指公益慈善机构和志愿者组织,是他们来主导按自愿原则的第三次分配,主要表现为以伦理道德为驱动力,自治和多样性为特征的进一步均平化的调整,其中,政府也要适当地引导和扶助。
其次,要勾画一下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和意义。这种公益慈善古已有之,中外皆有。过去年代我们在乡绅的基层治理这方面,已经看到这些公益慈善,比如有学田,义仓,做的就是这些事儿;还有一些民间自发的像武训的那种助学方式,也是公益慈善的一种,其实也是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第三次分配在调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作用,总体而言,是呈上升趋势的,相关社会意识的生长是十分值得肯定的。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解放生产力的过程中,已经看到这方面与世界上其他经济体有共性特征,就是随着老百姓实现温饱和全面小康,有越来越多的中产阶层和富足人士产生,在很多富裕者有能力给别人以资助的情况之下,越来越多的人会看重公益慈善这个概念,并参与其实践。特别是我们明确地把共同富裕认知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中国推进现代化的过程中,这个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和意义,就更值得高度重视,既要从长计议,又要积极地推进它。从现在来说,就应当着力去促进它的发展。现代国家治理,是现在中央治国理政基本方针的最浓缩的概念,这个现代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要在过去说的“管理”那种自上而下的组织调节作用的旁边,要把更多元化的自组织、自调节、自管理的潜力发掘出来,也就是更好地促进包容性发展。这里讲的第三次分配,是其中一个非常重大的命题。
第三,说说可以观察到的比较典型的案例。比如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在美国做访问学者一年,我对美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和作用,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仅有二百多年历史的美国,在崛起为世界头号强国的过程中,这个第三部门的发展是非常可圈可点的,已经有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它的制度规则的法治化特征,也比较明显。我认为还是要注重这类国际经验,应该适当借鉴。我注意到资中筠老师有2015年出了第四版的《财富的责任与资本主义演变—美国百年公益发展的启示》,是对于美国案例做系统化研究的专著。我当年在做访问学者的时候,也注意到这个事情,再后来看到资老师出了这个书以后,我原来收集的一些资料就没有再翻它了,我认为资老师写的这部书已经相当有份量了。我前两年作为首席专家承担社科重大项目形成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这部书(是正式出版物),也涉及第三次分配,有专门的章节来分析论述它。美国代表性的组织形式,我当年留下的印象,就是它有非常规范的公益性基金会。美国国会图书馆里我注意到有厚厚的基金会名录,是两大本还是三大本,从A-Z,按照字母顺序排出来的名册,就是厚厚的这样合起来的名册内容。在具体的运作上,当时我参加一个项目到洛克菲勒基金会去拜访,听到他们说,管理上有非常明确的一套法治化的规则。我当时也发问,说知道洛克菲勒财团赫赫有名,但是这些年好像你们的发展势头不那么好,有没有可能用你们基金会的财力,来支持洛克菲勒财团更好发展?他们说,没有任何可能。当年这些钱安排出来以后,所规定的公益性宗旨和它贯彻的机制,是非常严格的,有决策权的理事会包括洛克菲勒家族的人,也包括社会贤达、专家、各种各样的专业监督人士,这个钱中不能够再有一分钱调回来帮助洛克菲勒财团的生产经营业务。当然,这是原则的说法,它间接发生的对洛克菲勒财团的影响,我们也得承认,比如有利于提高它的声誉,或在社会上间接地推动一些什么事情。但是给人的印象,就是洛克菲勒财团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可能不复存在,但是洛克菲勒基金会只要它的安全投资不出太大问题,它将永远存在,就是流芳百世的概念。那个安全投资,也是有专业的团队替它打理的,也在理事会里专门研究投资方面指导性的方针政策,安全大前提之下,风险偏好上可以有自己的一些选择。
我的初步认识,就是在这些现象后面,首先得承认,人类社会在所谓富人的心理共性上,还是得注意富起来的人,特别是豪富们,有比较大的概率追求不光自己有钱,而且要有一定的社会正面形象跟着树立起来,而且还希望自己家族(或者他个人,或者他自己家族的某个成员)冠名这个基金会而流芳百世。在中外心理共性上来说,我觉得这是一个必须承认的有较大概率的普遍现象。我们现在一些中国的慈善家,有的可以不以自己为命名,但是他会说以我父亲的名字,或者以什么家族人士的名字命名基金会,或命名特定资助项目(如某学校、某图书馆)。当然也有一些人会倾向于以比较隐晦的方式做。但是这些差异,并不否定有比较大概率的富人们内在地有这样一种在社会上树立自己形象或者家族形象的心愿和诉求。此处还应再加上美国的奋斗精神:美国人非常推崇个性,再加上它的宗教因素,这种特定的混合,就体现于我所在的匹兹堡大学的那个城市匹兹堡,过去是非常著名的工业中心,煤炭行业、钢铁行业都出过巨头,这些巨子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卡内基,他早年的血汗工厂曾经被社会所抨击,但是到了他中晚年以后,特别留心怎么去推动他的公益事业,在宾夕法尼亚的很多地方捐资建了卡内基图书馆,据说一千多家,大中小城市、乡镇都有;在纽约建了卡内基音乐厅,这都是公益性的。在匹兹堡还有一个梅隆家族,是金融巨子,梅隆的公益性基金会支持了建立美国国家艺术画廊——著名的艺术博物馆,等等。这些事情在美国的社会环境里的特定混合,当然有它的国情,但是毕竟对我们有可借鉴之处。如果说中国的文化有另外一些特色,是否在这方面也要尊重别人的一些值得肯定之处,以后还是应有更多的交流与借鉴。
还有一点,是我特别看重美国它相关的制度建设因素,怎么促进这种公益性机制的发展。比如比较早地确立了遗产税制度。遗产税到千年之交以后,曾经有过议案,经过十年逐渐降低遗产税率,最后取消。结果这一议案在执行过程中,代表性的富豪们自己花钱,在纽约时报登广告表示反对,认为这对我们国家不利,对我们后代也不利。实际的运行结果,是到2010年,只有那一年取消了遗产税,从2011年开始,又逐渐在提高遗产税的税率,这个税种就继续存在了。这个遗产税实际上使这些富豪在动机方面得到了一个利益上的比较:你与其交那个遗产税,不如你自己捐钱出去建立公益性基金会,基金会的规范化又使他们觉得比较安全可靠,有这么多的规则,对自己身后也不太担心有什么别的因素在里面使基金的运作变成一种严重扭曲状态。还有就是实际上家族传承因素跟着基金会,是可以得到好处的,比如作为这个洛克菲勒家族无形资产的声誉,它实际上自然会跟着来。我后来观察,像日本的某些财阀,就特别看重这一点,日本财阀学美国的基金会制度设立一个自己的公益性基金会,家族的人可以安排在这里面,以后这些人不管本事大不大,他这一辈子跟着基金会的事业,至少生活很充实,实际上财务上面也得到了一些其中自然而然、规则允许的好处。还有就是政府在非营利组织概念之下所匹配的引导、扶助政策,也是非常清晰的。比如说这种非营利的组织可以发出有宣传作用的很多邮件,那适用一种特别低廉的邮费,打上那种特殊的戳,可以让他们降低运行成本,等等。还有一些税收方面,也会有优惠。
中国的抉择是我要汇报的第四个层面:我觉得经济发展壮大这个过程中,在中国使健康的第三次分配体制机制建设起来、运行起来,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的,也特别赞成今天我们的会议以此为主题。这些年的发展,中国在和其他经济体的共性这方面,我们已经看得出来,越来越为社会所认知的助学、救灾、捐献、志愿者行动、基金会作用,已经有很丰富的例子,从比较早时候的希望工程,到后来几次大的灾害出现以后的社会性捐助。现在越来越多的志愿者组织有一些非常积极的表现,出了一些情况以后,社会的志愿者组织可以迅速加入救灾活动,包括前不久出了21个人死亡不幸事件的越野赛,那个救助过程中间很多志愿者是赶过去参加的。
这些年发展中的问题和挑战,我觉得也毋庸讳言,必须正视。我们有做秀式的粗暴公益,这在国外看来就是太低级了,一摞一摞的钱放在那儿,然后把钱塞到人家手上,不考虑人家受捐助者的心理状况,他们的个人尊严方面的感受,这叫粗暴公益。还有鱼龙混杂中间的一些欺诈、低效,刚才白院长说到的其实在中国非常容易观察到:说是来做公益,实际上抱有自己非常强烈的商业性动机,等等。这些东西怎么样掌握好?你又不能完全否定他的商业性动机,怎么让他上轨道,让他不过分,这些都还是非常有挑战性的。处理不好,公信力受损。比如我们实话实说,前些年出了红十字会那个事儿,据说到现在也没有充分缓过来,红十字会的事业受到很大的挫伤。我们政府的管理不得法、不到位,这个也得承认,多少年前就说个人作了捐助以后,个人所得税有优惠的条款,前几年王振耀去试过,等了好几个月,好几十道手续,非常复杂。非营利机构的行政许可,现在听起来也相当的难办。在中国现在看起来基金和基金会是严格区分的,基金相对容易做,基金会特别严格,可能有这个阶段上从严的道理。但未来怎么办?税收的优惠怎么真正让它可望而又可及?关于居民个人公益行为的引导和鼓励,在公益慈善法公布以后,我听到了一些社会上的吐槽议论,到底怎么认识这些问题?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对第三次分配相关体制机制的构建和培育,应是在提高重视程度的同时,积极优化相关的引导支持方案和政策。应当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应该强化重点的示范;应该积极研究和推进相关的税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动态优化。
这些就是我想汇报的基本看法,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