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其中,第三次分配这个环节备受瞩目。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分配之所以称为“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我国已经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相关制度安排方面取得了丰硕改革成果基础上的分配环节,是位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的分配环节,也是我国在收入分配方面构建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的一环。
本文认为,我们恐不宜孤立地、特别偏重地去看待它,也不宜或过度地、或特别宽泛地去解读它。
实际上,第三次分配是在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再分配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实现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基础之上,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地提出的社会建立可发挥积极贡献机制的分配环节,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形式。而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我国已经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取得丰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在我国收入分配实践当中已实际发挥着相当作用的第三次分配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顺理成章地提出的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制度安排。
学理基础上怎样理解第三次分配
学界对第三次分配的研讨早已有之。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等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资源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厉以宁提出,“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而综览全球发达国家的经验,虽未形成或者提出过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次分配概念,但却在经济社会运行的实践之中,确确实实地囊括着不可忽略的第三次分配环节。
基于第三分配在我国产生的渊源,结合国内学者开展的相关分析,对第三次分配概念的认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认为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是富人多出钱来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第二,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一种公益慈善行为,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占大多数。
厉以宁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个人和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辜胜阻认为,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自觉自愿的方式再进行一次分配,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包括扶贫、助学、救灾、济困、解危、安老等形式。本文认为,这两个方面的认识只是视角上的不同,一个是从第三次分配的功能和资金流向的角度来看,另一个则是从施行主体的角度来看。
因此,学理视角下,结合这两个方面,或可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定位为:所谓第三次分配,就是个人和企业出于自愿,在习惯、道德以及机制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主要内容是慈善捐赠,形式可以呈现出社会所需的多样化,但最终结果是通过收入阶层中的富裕人群资金流向相对贫困人群而实现社会收入转移,以此来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补充。
第三次分配内在逻辑是怎样的
基于国内外学界已有的对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差距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随着经济增长而出现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在全球范围内并非个例,而这其中伴随的典型现象之一,实际上还包括经济高速增长更易导致过大收入分配差距。我国亦不例外。
实际上,学界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也绝非仅限于侧重总量观察的基尼系数,还包括五等分S80/S20比值、十等分P90/P50比值、P90/P10比值、P50/P10比值、帕尔玛比值、了不起的盖茨比曲线等等,在收入分配差距的观察方面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观察方法,值得逐步借鉴。
通过市场机制完成的初次分配环节,更注重效率,是最关键的环节,也是可以兼顾公平。以政府主导从而实现对初次分配结果加以科学、有效、合理调节的再分配环节,则更注重公平。在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再分配主要通过政府主导实现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基础之上,以社会建立可发挥积极贡献机制为主要目标的第三次分配,则意在进一步推动公平广博内涵中道义与自主层面的达成,形成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结果的有益补充。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从初次收入分配的实践来看,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呈扩大之势,不同地区之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等差距,以及不同行业和同行业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呈扩大之势。
从学理视角和全球实践经验来观察,这种扩大是符合规律的。而且,我国目前初次分配后所形成的收入差距,处于全球的合理水平。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在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后,2009年至今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
然而,收入差距一旦过大,势必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阻力和约束力,既然多方研究已经告诉我们,这种差距很难随着发展而自动弥合,那么主动调节便颇具意义了。在我国,以财政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环节,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调节,起到了兼顾公平的作用,但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四个组成部分来看,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仍然是比较小的,且这一力度与国际比较而言也相对较弱,亟需在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作用空间已十分有限的前提下,在巩固初次分配改革成果、继续深化再分配改革的基础上,探索以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参与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制度安排。
第三次分配可能带来哪些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腾飞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工资性收入的较快增长、资本性收入的多元化和资产价格的攀升、个体经营行收入的增长等因素,都为我国富裕阶层和中产阶层的增长奠定了良好基础。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近年来亦呈现坚实增长的趋势。
与此同时,中国对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制度陆续建立,立法先行,中国现阶段与第三次分配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等。此外,还陆续出台了一些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等,尽管还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但已经实实在在为中国现阶段实施第三次分配奠定了良好了制度基础。
第三次分配作为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更值得注重的是,在其建立健全的过程中,如何通过相关方面的深化改革,来真正推动达成个人、企业和相关组织自愿、自主发挥作用的渠道的达成。鉴于此,结合对我国第三次分配现象的一些观察,本文愿意对相关机遇提出如下几方面的观察。
第一,慈善机构应积极考虑在高质量发展要求下实现进一步发展。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我国2019年捐赠总规模虽然已经达到了3374亿元,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根据福布斯发布的数据,2019年美国100多万家慈善机构的捐赠总额为4500亿美元,最大的100家慈善机构共计捐赠495亿美元,占比高达1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慈善机构的发展空间。
此外,随着中国慈善机构掌管资金的体量不断增长,这些机构已经表现出对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而虽然相当的机构已经开始注重资金的保值增值,尝试建立“慈善+金融”的理念,但现行做法对慈善存在着一定挤出,据此观未来发展,能够更好地实现慈善与金融的平衡、能够在更少挤出的前提下实现结构性提升的相关金融服务,恐更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推动我国慈善机构发展的要求,在推动我国第三次分配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方面的更具竞争力。
第二,“大慈善”领域应随第三次分配制度建立健全逐步实现结构优化。我国第三次分配关注的领域较为传统,如果对中国2015年与2019年慈善捐赠的结构进行对比观察,便不难发现,教育一直都是慈善捐赠最受瞩目的领域,高等院校、偏远贫困地区的爱心小学等,都是慈善捐赠的热点。而除了教育之外,医疗健康和扶贫领域也是我国慈善捐赠关注的主要领域。据此观察,中国第三次分配在其他科学、文化、卫生等“大慈善”领域——包括公共事业、国际事务、环境和动物保护等等,仍有结构性优化提升的空间。
第三,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相协调的相关配套改革应更注重制度建设。对西方发达国家公益慈善机构相关研究成果表明,第三次分配与科学合理的综合财产税制密不可分,而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遗产和赠与税,其有效运行的逻辑,实际上反映的是初次分配结果基础上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之间的协调配合,是以再分配制度改革来推动第三次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过程。
换言之,其初衷与目标恰不在于税收收入的多与少,即不在于有多少资金纳入再分配的渠道之中,而在于如何通过这一税种的科学合理的设计,最终推动社会建立可对收入分配做出积极贡献的制度,让个人、企业和相关组织能够自愿地纳入其中并自主地进行选择。与此同时,不同税种的配套改革也应同步考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方法与措施,便应是被纳入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实际上,我国已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出台相关优惠措施,并在近年来的改革中解决了一些税收优惠难以落到实处的问题。
随着第三次分配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公益慈善所支持的科学技术、环保技术、医疗技术、能源与可持续发展等创新成果,以及对留守人群、残障人士、特定疾病群体等的关注、救助与关爱,都会一边形成着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的积极回馈和有效补充,一边以“传播慈善文化,发扬慈善精神”的方式助力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提升,以更加包容性的社会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现。
(作者苏京春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共生态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对外经贸大学开放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著有《论中等收入阶段的收入分配》《行为公共政策》等,译著有《通往衰败之路》《经济奇点》《经济学家时刻》等。)